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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教育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請問上述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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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行政行為定性題,考生應首先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的核心差異,即判斷『對人是否特定』與『對事是否具體』。接著運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檢驗公告對象是否『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並結合該公告有明確實施期間與特定防疫目的,判斷其事件之具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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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教育部限制特定學校教職員工生出國之公告,其行政行為之定性究為法規命令或一般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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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定性:一般處分
💡 區分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關鍵在於「具體性」與「對象特定性」。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對人) VS 法規命令
規範對象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 多數不特定人民
規範事件 公法上具體事件 一般抽象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2項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反覆適用性 一次性(具體事件完成) 持續且反覆適用性
💬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具體性」與「相對人可確定性」是定性為一般處分的關鍵。
🧠 記憶技巧:處分具體對特定,命令抽象不特定;對人一般處分,事具人可定。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人數眾多」誤認為「不特定人」,忽略只要具備「一般性特徵」(如身分、學籍)可界定範圍,即屬一般處分而非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行政處分之六大成立要件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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