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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請問:其應適用何者時效期間之規定?其理由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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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中極具爭議的「黑名單(刊登公報)」條款及其「時效期間」。思考導航如下:

  1. 定性分析:首先必須判斷「刊登公報通知」的法律性質。它是行政處分嗎?它是否屬於裁罰性處分(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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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公報通知之時效期間,涉及「裁處權時效」之法律適用與108年政府採購法修正之內容。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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