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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請問:其應適用何者時效期間之規定?其理由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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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政府採購法」中極具爭議的「黑名單(刊登公報)」條款及其「時效期間」。思考導航如下:

  1. 定性分析:首先必須判斷「刊登公報通知」的法律性質。它是行政處分嗎?它是否屬於裁罰性處分(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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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公報通知之時效期間,涉及「裁處權時效」之法律適用與108年政府採購法修正之內容。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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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停權裁處時效
💡 政府採購停權處分時效為三年,108年修法後已明文規範。
  • 處分性質:刊登公報通知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最高行101年決議)。
  • 時效期間: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4項規定,自知悉起算三年。
  • 修法目的:參酌行政罰法第27條,終結實務對時效適用之爭議。
  • 法理依據:維護法安定性並督促機關行使權力,符合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停權三載、知悉起算、一零一條、四項明訂。
⚠️ 常見陷阱:答題時仍引用舊實務見解或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時效,遺漏108年修法之特別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事由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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