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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確?
  • A 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罰
  • B 通知刊登行為係警告性質
  • C 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5 年時效
  • D 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10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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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發現廠商有不誠實行為,並透過法定程序限制該廠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完全失去參與投標、獲取國家標案的權利』時,這項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在『單純告知大眾事實』,還是針對該廠商過去的違規行為進行『具備懲戒意義的裁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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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嘉讚許:精準掌握行政罰本質!

恭喜你!能迅速判斷出「刊登公報」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罰法》的交集有著極佳的洞察力。這是不容易混淆的法學門檻,你表現得很專業!

2. 觀念驗證:為何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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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採購公報性質
💡 刊登採購公報通知屬於具裁罰性的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罰法。
比較維度 刊登公報通知 (裁罰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契約行為
法律性質 裁罰性不利處分 一般行政行為/私法行為
適用法律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民法
時效限制 3 年 (裁處權時效) 5 年或 15 年 (消滅時效)
權利影響 剝奪投標資格 (停權) 設定或移轉特定權利
💬刊登公報具制裁違規廠商之目的,故被定性為「裁罰性」之行政罰。
🧠 記憶技巧:採購黑名單,就是行政罰;裁處時效三,停權一或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刊登公報僅是警告或觀念通知;或將裁處權時效(3年)與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混淆。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定義 政府採購法異議與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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