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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確?
  • A 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罰
  • B 通知刊登行為係警告性質
  • C 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5 年時效
  • D 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10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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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想像一下,當廠商因為變造文件而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這不僅會影響他們的名譽,還會限制未來參與投標的權利。對於這種針對過去違法行為所做出的「制裁」,在法學概念上我們會將它歸類為什麼性質的處分呢?確認了它的性質後,你覺得機關行使這種制裁權限的「時效」,會適用哪一部法律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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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的界線,答對了這道具高度鑑別度的考題。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正確定性「刊登公報」的性質,並識破「時效」的陷阱。

刊登公報的法律定性與時效適用

廠商因變造文件遭機關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3款,這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且會限制後續投標權利,性質上是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故選項(A)正確,(B)稱僅為警告性質則屬誤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刊登採購公報性質
💡 刊登採購公報通知屬於具裁罰性的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罰法。
比較維度 刊登公報通知 (裁罰處分) VS 一般行政處分/契約行為
法律性質 裁罰性不利處分 一般行政行為/私法行為
適用法律 行政罰法 行政程序法/民法
時效限制 3 年 (裁處權時效) 5 年或 15 年 (消滅時效)
權利影響 剝奪投標資格 (停權) 設定或移轉特定權利
💬刊登公報具制裁違規廠商之目的,故被定性為「裁罰性」之行政罰。
🧠 記憶技巧:採購黑名單,就是行政罰;裁處時效三,停權一或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刊登公報僅是警告或觀念通知;或將裁處權時效(3年)與公法請求權時效(5年)混淆。
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定義 政府採購法異議與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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