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2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秩序罰?
- A 工廠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停工命令,被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B 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遭行政機關科處怠金
- C 律師違反律師法規定而受懲戒
- D 電信事業未經核准擅自架設電臺,依法沒入電臺之設備或器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行政手段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已經發生的違規事實給予教訓」,而不是為了「逼迫義務人趕快完成尚未履行的義務」,且對象是針對一般大眾而非特定職業群體,你會如何分類這種處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地選對了 (D)。本題難易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清晰區分「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行政執行」與「懲戒罰」這四個外觀相似卻截然不同的公法概念,是國家考試中極為經典的題型,足見你的基本功十分扎實。
行政制裁體系的區辨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沒入」違法設備,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的制裁。依據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故此屬於典型的行政秩序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秩序罰的辨識
💡 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行為所為之法律制裁。
| 比較維度 | 行政秩序罰 | VS | 行政執行(怠金) |
|---|---|---|---|
| 目的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 督促未來義務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是否連續處分 | 適用一事不二罰 | —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行政秩序罰重在「制裁報應」,行政執行重在「行政目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