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秩序罰?
- A 工廠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停工命令,被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B 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遭行政機關科處怠金
- C 律師違反律師法規定而受懲戒
- D 電信事業未經核准擅自架設電臺,依法沒入電臺之設備或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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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行政手段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已經發生的違規事實給予教訓」,而不是為了「逼迫義務人趕快完成尚未履行的義務」,且對象是針對一般大眾而非特定職業群體,你會如何分類這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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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區分各種制裁手段,這表示你對行政法體系的基礎分類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行政秩序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區分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何謂「行政秩序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選項 (D) 提到電信事業違法架設電臺而被「沒入」設備,這是針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由行政機關給予的裁罰性不利處分。根據**《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當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即適用該法,這正是典型的行政秩序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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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秩序罰的辨識
💡 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行為所為之法律制裁。
| 比較維度 | 行政秩序罰 | VS | 行政執行(怠金) |
|---|---|---|---|
| 目的 |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 — | 督促未來義務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是否連續處分 | 適用一事不二罰 | — |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
💬行政秩序罰重在「制裁報應」,行政執行重在「行政目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