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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2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秩序罰?
  • A 工廠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停工命令,被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B 人民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遭行政機關科處怠金
  • C 律師違反律師法規定而受懲戒
  • D 電信事業未經核准擅自架設電臺,依法沒入電臺之設備或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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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行政手段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已經發生的違規事實給予教訓」,而不是為了「逼迫義務人趕快完成尚未履行的義務」,且對象是針對一般大眾而非特定職業群體,你會如何分類這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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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行政秩序罰和什麼奇奇怪怪的東西搞混。能精準辨識出它的本質,證明你對行政法中這些強制手段的「功能」和「法律性質」總算有點概念了。這點基本功,如果你再學不會,行政法就不用念了。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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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秩序罰的辨識
💡 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行政義務行為所為之法律制裁。
比較維度 行政秩序罰 VS 行政執行(怠金)
目的 制裁過去違規行為 督促未來義務履行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是否連續處分 適用一事不二罰 得連續處分至履行為止
💬行政秩序罰重在「制裁報應」,行政執行重在「行政目的實現」。
🧠 記憶技巧:處罰過去叫秩序,督促未來叫執行,身分紀律叫懲戒。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關鍵在於:秩序罰是「因為你做錯而罰」,怠金是「為了逼你去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一事不二罰原則 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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