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中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 A 限制某工廠之營運
- B 廢止某公司之營業登記
- C 限期改善違法行為
- D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要求一個違規者「把事情做對、回到合法狀態」,與「因為他做錯事而給予懲罰」,這兩種行為的『初衷目的』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傾向於引導,而非單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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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處分的性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的裁罰性核心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 觀念驗證:行政罰的本質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制裁。選項 (A)、(B)、(D) 分別涉及剝奪資格、限制權利或損及名譽,皆具懲戒色彩。而 (C) 「限期改善」 旨在促成合法狀態的恢復,屬於「行政管制」或「履行義務之催告」,並非以制裁為目的,故非屬裁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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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處分辨識
💡 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即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 VS | 其他不利益處分(如命改善) |
|---|---|---|---|
| 處分目的 |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制裁 | — | 回復合法狀態或促請履行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 | — | 個別行政法規之管制規定 |
| 典型範例 | 吊扣證照、公布姓名 | — | 限期改善、命拆除違建 |
💬裁罰性處分重在「懲戒過去」,限期改善重在「回復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