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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中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 A 限制某工廠之營運
  • B 廢止某公司之營業登記
  • C 限期改善違法行為
  • D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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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要求一個違規者「把事情做對、回到合法狀態」,與「因為他做錯事而給予懲罰」,這兩種行為的『初衷目的』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更傾向於引導,而非單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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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處分的性質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的裁罰性核心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2. 觀念驗證:行政罰的本質是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制裁。選項 (A)、(B)、(D) 分別涉及剝奪資格、限制權利或損及名譽,皆具懲戒色彩。而 (C) 「限期改善」 旨在促成合法狀態的恢復,屬於「行政管制」或「履行義務之催告」,並非以制裁為目的,故非屬裁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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