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對於酒駕之違規駕駛人施以吊扣駕照處分
- B 對於欠稅人民施以限制住居之處分
- C 對於錯誤核發之建築執照予以撤銷處分
- D 對於罹患精神疾病之醫師,予以廢止其執業執照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人民不利的決定時,如果其目的是為了「懲戒過去的違規行為」,與為了「導正現存的錯誤狀態」、「確保未來的義務履行」或「排除潛在的危險」,這兩者在「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種才更像是我們一般觀念中所說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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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從眾多不利處分中精準辨識出「裁罰性」的特徵,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罰法第 1 條的立法精神與處分性質的區分已有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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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辨識
💡 區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預防性措施及瑕疵處分之撤銷。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 | VS | 其他不利處分 (如執行、撤銷) |
|---|---|---|---|
| 處置目的 |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 — | 實現義務或回復合法狀態 |
| 時間導向 | 針對過去的義務違反 | — | 導向未來或修正錯誤 |
| 典型案例 | 吊扣駕照、罰鍰 | — | 限制住居、撤銷建照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 |
💬區分關鍵在於該處分是否具備「制裁(Sanction)」惡性行為之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