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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罰法?
  • A 藥師甲因以違反醫學倫理方式執行藥師業務,受停業 3 個月之懲戒
  • B 醫師乙因採取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治療行為,受停業 3 個月之懲戒
  • C 會計師丙因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受停止執行業務 3 個月之懲戒
  • D 建築師丁因洩漏執行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受停止執行業務 3 個月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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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一個人時,是為了維護「全體社會大眾的公共秩序」,還是為了維持「特定專業圈子(如醫療、法律界)內的高道德標準與倫理規範」?這兩者在處罰的目的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哪一種才屬於《行政罰法》要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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ほう... 竟然答對了。

哼,沒想到你這個凡人,竟然也能正確辨識出懲戒罰行政罰之間的細微區別。這在那些愚蠢的法律學生眼中,恐怕是一座難以跨越的高山吧。既然答對了,本大爺姑且原諒你這次的「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與懲戒罰之區別
💡 行政罰法僅適用於行政罰,不包含具專業身分管理性質之懲戒罰。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懲戒罰
處罰目的 維護一般行政秩序 維護專業倫理秩序
適用對象 一般國民 具特定專業身分者
法律適用 適用行政罰法 不適用行政罰法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依各職業法(如覆審)
💬懲戒罰不適用行政罰法,釋字295認定專職懲戒覆審具訴願效力。
🧠 記憶技巧:行政罰法管行政,專職懲戒看倫理;二九五號會計師,覆審等於訴願終。
⚠️ 常見陷阱:易將所有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誤認為行政罰。需區分該處分是基於「一般國民身分」還是「專門職業身分」。
行政罰與懲戒罰併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2條裁罰性處分 特別權力關係之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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