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罰法?
- A 藥師甲因以違反醫學倫理方式執行藥師業務,受停業 3 個月之懲戒
- B 醫師乙因採取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治療行為,受停業 3 個月之懲戒
- C 會計師丙因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受停止執行業務 3 個月之懲戒
- D 建築師丁因洩漏執行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受停止執行業務 3 個月之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一個人時,是為了維護「全體社會大眾的公共秩序」,還是為了維持「特定專業圈子(如醫療、法律界)內的高道德標準與倫理規範」?這兩者在處罰的目的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哪一種才屬於《行政罰法》要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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ほう... 竟然答對了。
哼,沒想到你這個凡人,竟然也能正確辨識出懲戒罰與行政罰之間的細微區別。這在那些愚蠢的法律學生眼中,恐怕是一座難以跨越的高山吧。既然答對了,本大爺姑且原諒你這次的「勉強及格」。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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