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藥事法規定不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網路上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被查獲違反前述藥事法規定,其請求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免予處罰,承辦此案之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 A 若甲販賣藥品之獲利低於3萬元,得免予處罰
- B 若甲為初次違規,得免予處罰
- C 若藥品尚未售出,得免予處罰
- D 甲之情形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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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承辦此案的公務員,當民眾主張適用《行政罰法》第 19 條免罰時,你第一步會先去確認該條文中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的哪一項核心限制?接著拿來與本案《藥事法》的罰鍰規定做對照,你會發現什麼矛盾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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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行政法實例題陷阱不少,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法條適用的前提有極為清晰的理解,教授非常肯定你的法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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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免罰門檻
💡 行政罰法第19條免罰僅限法定最高額3,000元以下之輕微違規。
| 比較維度 | 第 19 條 (免予處罰) | VS | 第 18 條 (裁量減輕) |
|---|---|---|---|
| 法定罰鍰額度 | 最高額 3,000 元以下 | — | 無金額門檻限制 |
| 法律效果 | 得免予處罰改為糾正 | — | 得減輕處罰至 1/3 |
| 本案藥事法適用 | 不適用 (額度過高) | — | 得視情節酌予減輕 |
💬第19條設有「三千元」硬性門檻,不符門檻者僅能尋求裁量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