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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藥事法規定不具藥商資格販賣藥品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甲於網路上販售從國外買回的藥品,被查獲違反前述藥事法規定,其請求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免予處罰,承辦此案之公務人員應如何處理?
  • A 若甲販賣藥品之獲利低於3萬元,得免予處罰
  • B 若甲為初次違規,得免予處罰
  • C 若藥品尚未售出,得免予處罰
  • D 甲之情形無法適用行政罰法第19條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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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承辦此案的公務員,當民眾主張適用《行政罰法》第 19 條免罰時,你第一步會先去確認該條文中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的哪一項核心限制?接著拿來與本案《藥事法》的罰鍰規定做對照,你會發現什麼矛盾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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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免罰門檻
💡 行政罰法第19條免罰僅限法定最高額3,000元以下之輕微違規。
比較維度 第 19 條 (免予處罰) VS 第 18 條 (裁量減輕)
法定罰鍰額度 最高額 3,000 元以下 無金額門檻限制
法律效果 得免予處罰改為糾正 得減輕處罰至 1/3
本案藥事法適用 不適用 (額度過高) 得視情節酌予減輕
💬第19條設有「三千元」硬性門檻,不符門檻者僅能尋求裁量減輕。
🧠 記憶技巧:三千以下得免罰,額度超標不能免。
⚠️ 常見陷阱:誤認情節輕微或獲利少即可免罰,忽略「法定罰鍰最高額3,000元以下」的前提。
行政罰法第18條 裁量權之行使 職權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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