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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行政罰,乃係維持行政上之秩序並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處之制裁
  • B 行政罰法係總則性之規定,至於構成行政罰之處罰要件則委由個別法規定之
  • C 基於平等原則,現行法規定只要係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無論違反輕重毫無例外一律處罰
  • D 行政罰法採取處罰法定主義,換言之處罰僅限於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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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法律制定的目的除了維護秩序,是否也該具備彈性?如果公權力在執法時,必須像機器人一樣完全不考量違規情節的「大小」或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這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正義與資源合理分配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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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選 (C) 完全正確。行政法規並非「毫無例外一律處罰」。我國法治國原則強調比例原則,例如《行政罰法》第 19 條即有「微罪不罰」的裁量規定(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者,得僅糾正或限期改善)。此外,處罰還需具備故意過失等主觀責任要件,並非一律開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主要考驗學生是否具備「法律非絕對化」的常識,看到選項中出現「毫無例外」、「一律」等字眼,通常即為法理上的瑕疵點。
📝 行政罰法基本原則
💡 行政罰須遵循處罰法定原則,且對於微罪具備處罰裁量權。
比較維度 處罰法定原則 VS 職權不處罰原則
法條依據 行政罰法第4條 行政罰法第19條
核心意涵 有明文規定始得處罰 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
行政權限 受法律嚴格羈束 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行政罰須「法有明文」才可罰,但並非「有違必罰」,機關仍有微罪不舉之裁量權。
🧠 記憶技巧:法定主義看時點,微罪裁量免處分,總則大綱記清楚,個別構成看他法。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就「毫無例外」必須處罰,忽略了第19條的裁量權與比例原則。
一行為不二罰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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