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行政罰,乃係維持行政上之秩序並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處之制裁
- B 行政罰法係總則性之規定,至於構成行政罰之處罰要件則委由個別法規定之
- C 基於平等原則,現行法規定只要係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無論違反輕重毫無例外一律處罰
- D 行政罰法採取處罰法定主義,換言之處罰僅限於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法律制定的目的除了維護秩序,是否也該具備彈性?如果公權力在執法時,必須像機器人一樣完全不考量違規情節的「大小」或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這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正義與資源合理分配的期待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對行政罰法基本原則與例外的理解,你完全掌握了精髓。
行政罰的「微罪不舉」例外
基於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的處罰並非「毫無例外一律處罰」。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替。這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條款。因此,選項 (C) 稱無論輕重一律處罰是錯誤的。而選項 (A)、(B)、(D) 則正確點出了行政罰的定義、總則性質與處罰法定主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罰法基本原則
💡 行政罰須遵守法定原則,並對輕微違規賦予行政機關免罰裁量權。
| 比較維度 | 處罰法定原則 | VS | 微罪不罰原則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4條 | — | 行政罰法第19條 |
| 核心要件 | 行為時有明文規定 | — | 最高額三千元以下且輕微 |
| 裁量權限 | 無裁量空間(依法) | — | 得免予處罰(裁量) |
💬行政罰在堅持法定主義的同時,透過第19條調節行政效能與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