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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行政罰,乃係維持行政上之秩序並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科處之制裁
  • B 行政罰法係總則性之規定,至於構成行政罰之處罰要件則委由個別法規定之
  • C 基於平等原則,現行法規定只要係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無論違反輕重毫無例外一律處罰
  • D 行政罰法採取處罰法定主義,換言之處罰僅限於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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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法律制定的目的除了維護秩序,是否也該具備彈性?如果公權力在執法時,必須像機器人一樣完全不考量違規情節的「大小」或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這是否符合我們對公平正義與資源合理分配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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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對行政罰法基本原則與例外的理解,你完全掌握了精髓。

行政罰的「微罪不舉」例外

基於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的處罰並非「毫無例外一律處罰」。依據現行《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且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替。這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條款。因此,選項 (C) 稱無論輕重一律處罰是錯誤的。而選項 (A)、(B)、(D) 則正確點出了行政罰的定義、總則性質與處罰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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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基本原則
💡 行政罰須遵守法定原則,並對輕微違規賦予行政機關免罰裁量權。
比較維度 處罰法定原則 VS 微罪不罰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4條 行政罰法第19條
核心要件 行為時有明文規定 最高額三千元以下且輕微
裁量權限 無裁量空間(依法) 得免予處罰(裁量)
💬行政罰在堅持法定主義的同時,透過第19條調節行政效能與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法定主義是基石,三千以下得免罰。
⚠️ 常見陷阱:常考題陷阱為:宣稱「只要違法就一律必須處罰」,否定了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微罪的免罰裁量權。
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起訴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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