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關於行政罰法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B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罰;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者,亦同
-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且未過當者,不罰
- D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未過當者,不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已經非常清楚上級給出的指示是違反現行法律的,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給予他「完全免責」的保護嗎?還是應該設立一個防線,來避免基層人員淪為非法命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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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罰中阻卻違法事由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法》與公務體系的法律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職務命令」的免責邊界。法律雖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但**「明知違法」**是法律不容許的紅線。若公務員已覺察命令違法卻仍執行,則不具備正當性,因此必須受罰。這體現了法治國家中「依法行政」的高於「依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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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政罰法規定之排除違法事由與上級命令之特別限制。
| 比較維度 | 合法或不知違法命令 | VS | 明知違法之職務命令 |
|---|---|---|---|
| 處罰結果 | 不予處罰 | — | 原則應受處罰 |
| 免責義務 | 無須特別陳述意見 | — | 必須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 |
| 法條依據 | 行政罰法第11條本文 | — | 行政罰法第11條但書 |
💬明知命令違法時,只有「已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才能阻卻違法而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