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關於行政罰法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B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罰;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者,亦同
-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且未過當者,不罰
- D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未過當者,不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已經非常清楚上級給出的指示是違反現行法律的,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給予他「完全免責」的保護嗎?還是應該設立一個防線,來避免基層人員淪為非法命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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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罰中阻卻違法事由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法》與公務體系的法律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職務命令」的免責邊界。法律雖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但「明知違法」是法律不容許的紅線。若公務員已覺察命令違法卻仍執行,則不具備正當性,因此必須受罰。這體現了法治國家中「依法行政」的高於「依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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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政罰法明定五種阻卻違法事由,使形式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第12條) | VS | 緊急避難 (第13條) |
|---|---|---|---|
| 侵害性質 | 現在不法之侵害 | — | 現在緊急之危難 |
| 關係類型 | 正對不正 | — | 正對正 (需犧牲他人) |
| 必要性限度 | 未過當即可 | — | 須出於不得已 |
💬兩者未過當均不罰,過當則同為「得」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