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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關於行政罰法阻卻違法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B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罰;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者,亦同
  •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且未過當者,不罰
  • D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未過當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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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已經非常清楚上級給出的指示是違反現行法律的,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給予他「完全免責」的保護嗎?還是應該設立一個防線,來避免基層人員淪為非法命令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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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處罰中阻卻違法事由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法》與公務體系的法律邏輯掌握得極為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職務命令」的免責邊界。法律雖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但「明知違法」是法律不容許的紅線。若公務員已覺察命令違法卻仍執行,則不具備正當性,因此必須受罰。這體現了法治國家中「依法行政」的高於「依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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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阻卻違法事由
💡 行政罰法明定五種阻卻違法事由,使形式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第12條) VS 緊急避難 (第13條)
侵害性質 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緊急之危難
關係類型 正對不正 正對正 (需犧牲他人)
必要性限度 未過當即可 須出於不得已
💬兩者未過當均不罰,過當則同為「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 記憶技巧:法令、命令、防衛、避難。命令明知違法,照罰不誤!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明知命令違法」亦能阻卻違法;實則行政罰法第11條第2項明定明知違法者仍須受罰。
行政罰法責任條件 比例原則(過當之判斷)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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