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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並在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者,行政機關依法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此等處罰該當於行政罰法中何種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 B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 C 影響名譽之處分
  • D 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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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處罰的內容是『讓你這幾個月不能開車』,這是在『永久取消你的駕駛人身分』,還是『在一段時間內,規定你不能做某件事』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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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吊扣」在行政罰法上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度滿分!
  2.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罰法》第 2 條,「吊扣」是指暫時禁止行為人行使特定權利(如開車),本質上是行為的暫時限制,而非永久消滅。因此,它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若題目是「吊銷」,才會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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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不利處分分類
💡 依行政罰法第2條判定不利益處分類型,吊扣屬限制行為。
比較維度 限制行為(吊扣) VS 剝奪資格(吊銷)
法條依據 第2條第1款 第2條第2款
權利性質 暫時停止行使權利 永久喪失既有法律地位
處分結束後 證照發還,恢復行使 證照失效,需重新考領
典型態樣 吊扣執照、勒令停工 吊銷執照、廢止許可
💬吊扣僅是行為受限(暫時),吊銷則是資格被剝奪(永久)。
🧠 記憶技巧:扣是暫時限制(行為),銷是永久沒收(資格)。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吊扣」與「吊銷」混淆,誤將吊扣選為「剝奪或消滅資格之處分」。
行政罰法第2條 裁罰性與管制性處分之辨別 吊銷駕駛執照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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