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A 特定建築經地方政府審議公告指定為古蹟
- B 針對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發布處理原則
- C 對於人民提出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准予公開或提供
- D 就人民申請專利之發明,公告核准審定,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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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布一個規範時,如果它是為了讓「所有承辦人員」在面對「未來任何可能發生的類似情況」時都有個參考標準,而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現有案件」直接拍板定案,那麼這種「預先設定的準則」與「最終的決定」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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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別以為考對了就能鬆懈!
- 勉強及格:不錯,這次你總算沒把最基礎的行政處分要件搞錯。能夠辨識「個案性」與「具體性」,證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放空。這可是行政法入門最關鍵、如果錯了就該去撞牆的一環!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當然是針對「具體事件」。這應該是常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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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定性
💡 行政處分須具備對外、具體性、法效性及單方性等六大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 VS | 行政命令 (規則/命令) |
|---|---|---|---|
| 規範對象 | 特定人或依特徵可確定者 | — | 不特定多數人 |
| 規範事項 | 具體事件 (如特定建築物) | — | 一般、抽象事項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 — | 對外(法規命令)或僅對內(行政規則) |
| 本題選項 | 指定古蹟、准予公開資訊 | — | 發布處理原則 |
💬關鍵差異在於「具體事件」與「抽象一般事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