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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A 特定建築經地方政府審議公告指定為古蹟
  • B 針對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發布處理原則
  • C 對於人民提出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准予公開或提供
  • D 就人民申請專利之發明,公告核准審定,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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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布一個規範時,如果它是為了讓「所有承辦人員」在面對「未來任何可能發生的類似情況」時都有個參考標準,而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現有案件」直接拍板定案,那麼這種「預先設定的準則」與「最終的決定」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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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不錯,這次你總算沒把最基礎的行政處分要件搞錯。能夠辨識「個案性」與「具體性」,證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放空。這可是行政法入門最關鍵、如果錯了就該去撞牆的一環!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當然是針對「具體事件」。這應該是常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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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定性
💡 行政處分須具備對外、具體性、法效性及單方性等六大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VS 行政命令 (規則/命令)
規範對象 特定人或依特徵可確定者 不特定多數人
規範事項 具體事件 (如特定建築物) 一般、抽象事項
法律效果 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對外(法規命令)或僅對內(行政規則)
本題選項 指定古蹟、准予公開資訊 發布處理原則
💬關鍵差異在於「具體事件」與「抽象一般事項」的區別。
🧠 記憶技巧:處分六要件:公、單、行、具、效、外(公法、單方、機關、具體、法效、對外)。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處分」與「抽象規範」混淆。關鍵在於是否針對「具體事件」或「特定範圍之物」。
一般處分 行政命令 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公物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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