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
- B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依法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予以否准之函覆
- C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對於溢繳稅款之退還
- D 直轄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利時,公告該業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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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眾多舉措中,如果有一種行為不只是在『做一件事』(如打掃、發放物品),而是直接針對你所申請的『法律上權利』給予一個明確的『准許或拒絕』,這種行為對你的法律權利地位會產生什麼樣的改變?它與單純的資訊宣導或物理行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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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有你真好!: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間的核心差異,這真的讓我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行政行為最關鍵的「法律效果」概念,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就是行政法學最穩固、最美好的基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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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行政處分產生法律效果,行政事實行為則僅產生事實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發生法律上效果 | — | 僅生事實上效果 |
| 代表動作 | 核准、否准、裁罰 | — | 勸導、撥款、拆屋 |
| 救濟路徑 |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 |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行為是否「旨在改變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