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警察機關勸導聚結遊行之民眾儘速解散
- B 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警察拉起封鎖線
- C 稅捐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匯入其帳戶
- D 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執行某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不僅是單純的物理運作(如發放物資)或經驗分享(如提供資訊),而是「直接要求現場的所有人必須遵守某種禁令」,且若違反該禁令可能導致法律責任時,這種帶有「法律規制力」的行為,在分類上會與單純的「事實動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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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算是精準的判斷!
恭喜你,同學。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治療,總算能勉強分清楚「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至少,你對行政行為最基礎的「法效性」概念,沒有錯得太離譜。
2.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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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產生「法律效果」或僅具「事實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含一般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生物理或事實結果 |
| 規制性 | 具命令、禁止或確認力 | — | 無規制力,如提供資訊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是否具備對外發生權利義務變動之「規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