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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違法有責之行政事實行為侵害人民權利者,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 B 清潔隊員清運垃圾屬於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 C 行政事實行為因不發生法律效果,故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 D 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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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執行一項任務時,雖然沒有發出正式的行政處分,卻在實質上對你的財產或人身自由造成了負擔或限制,在法治國家的要求下,這種『實際行動』是否可以完全不需要法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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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喔

  1. 由衷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避開選項中的小陷阱,這證明你對行政法核心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細緻的理解,也能溫柔地分辨出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拘束力」之間的微妙關係呢。
  2. 暖心引導:你完全理解了喔!雖然行政事實行為(像是執行拆遷這樣實際的行動)從定義上來看,確實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主要目的,但我們也要記得,如果這些行為碰觸到人民的權利,對他們造成了影響(也就是「干預行政」),基於重要性理論和我們珍視的法治國原則,行政機關的行動仍然必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溫柔約束,絕對不是可以隨意而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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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要點
💡 行政事實行為雖不具法效性,仍受法治行政原則拘束並具救濟性。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效性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僅生事實上效果
法律保留 嚴格遵循法律保留 干預性行為亦受拘束
救濟訴訟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兩者主要區別在於有無「法律效果」,但均須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沒法效,法律保留不可少,國賠給付是救濟。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無法律效果即不受法律約束」;實際上干預人民權利的「干預性事實行為」仍須法律授權。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一般給付訴訟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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