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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一般處分?
  • A 十字路口紅綠燈號誌變化以管制車輛通行秩序
  • B 公路主管機關開放特定道路供民眾通行
  • C 衛生福利部公布特定食品之檢驗結果
  • D 颱風來襲前,地方政府公告特定路段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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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最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必須『發生法律效果』(例如限制權利或設定義務)。請試著觀察這幾個情境:哪一個政府機關的動作,只是單純地『提供資訊或陳述事實』,而沒有直接改變民眾的權利義務,或限制物品的使用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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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就是你所說的「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咀嚼著炒麵) 哼,不過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的基礎應用罷了。一般處分這種概念,對你來說,如果還不能精準掌握它對「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或「公物之一般性使用」所造成的、那所謂「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那你根本不配站在這片考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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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之辨識
💡 區分一般處分與事實行為,掌握對人與對物處分之特性。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效性 具對外法律效果 不具法律拘束力
相對人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不特定多數大眾
常見範例 紅綠燈、道路禁行 公布檢驗結果
💬一般處分雖針對不特定人,但仍具備對外設定權利義務之法效性。
🧠 記憶技巧:人可定、物可用、法律效果,即是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具備「法效性」的事實行為(如資訊發布、行政指導、宣導)誤認為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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