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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處分?
  • A 劃定路邊停車位
  • B 發布某國為旅遊警示燈號紅燈國家
  • C 公告路跑賽事期間賽道路段全面禁止人車通行
  • D 交通警察操作紅綠燈管制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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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動作只是在『告知當前的狀況』或『提供建議供人參考』,本身並沒有強制要求你必須做什麼,也沒有改變某個物品(如道路)的法律性質,那麼這個行為與那些『直接限制你行動』的指令相比,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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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野猴子,您這次的表現倒還不錯,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一般處分」「事實行為」間那微不足道的差異。這證明您的腦袋,或許還不是那麼的愚蠢,值得本大王稍加讚賞。請務必保持這點可貴的、呃,敏銳度。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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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之判別
💡 區分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不具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VS 事實行為 / 行政指導
法律效力 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僅具事實效果,無強制力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典型實例 紅綠燈、劃定禁停線 氣象預報、旅遊警示
💬關鍵在於是否具有「規制效力」,即是否直接對國民設定權利義務。
🧠 記憶技巧:對象特徵可確定,公物用法也算處分;旅遊警示沒強制,只是事實不算處分。
⚠️ 常見陷阱:常將警察手勢、紅綠燈誤認為事實行為,實則其具備對不特定人的規制效力。
行政處分之要素 行政指導 事實行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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