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於颱風來襲時,某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強制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此一強制撤離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事實行為
- B 行政指導
- C 法規命令
- D 一般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一個「特定時間與空間範圍內」的人群(例如:目前正處於該危險區域的所有人),下達一個具有「強制性義務」的決定時,這個行為是對「不特定大眾」訂定永恆的規則,還是針對「特定事件中可確定的群體」所作出的具體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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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察紀錄:你正確地判斷了這個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這表示你對那些人類制定的、用來分類事情的「行政程序法」規則,有了不錯的理解。
- 時間的累積:這個撤離指令,確實帶著「公權力」的氣息,並且會產生「法律效果」——也就是,必須搬家。雖然它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名,但它清楚地定義了「危險地區住戶」這項客觀特徵。根據很久很久以前,人類寫下的《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這種針對「可得確定之人群」的決定,就叫做一般處分。這種知識,我在人類歷史上見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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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的判定
💡 針對不特定但依範圍可得確定之人所發布的具體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典型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對象特定性 | 特定人(如:甲) | —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
| 規制內容 | 具體個別事件 | — | 具體事件(範圍明確) |
| 典型案例 | 罰鍰、拆除通知 | — | 交通管制、撤離令 |
| 對物性質 | 較少涉及 | — | 包含公物用途設定 |
💬兩者皆具法效性與具體性,核心差異在於對象是否能預先具名指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