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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主管機關將特定區域指定為水源保護區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有法拘束力之事實認定
  • B 有持續效力之事實認定
  • C 對人之一般處分
  • D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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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公告某個特定地理範圍為受保護地帶時,這項決定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跟著「特定的某個人(如地主)」走,還是跟著「那塊空間範圍」走?如果這塊地的地主換人了,這項保護限制會隨之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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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定性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針對「物之公法狀態」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利用,屬於一般處分。主管機關劃定「水源保護區」,其標的是針對該特定區域的土地(物)賦予特定的法律效力與限制。無論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該法律狀態均存在,因此定性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是學生容易將其與「對人之一般處分」(如警察指揮交通)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對象是「特定區域的物」,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分類邏輯非常清晰。
📝 一般處分之性質定性
💡 針對不特定人但可得確定,或對公物之設定稱為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對人之一般處分 VS 對物之一般處分
法條依據 行程法92條2項前段 行程法92條2項後段
處分客體 特定類別的人群 公物或特定土地區域
實務案例 警察指揮交通 水源保護區劃定
常見範例 核准集會遊行 道路禁停紅線設置
💬兩者均具行政處分效力,關鍵在於處分是針對「人的類別」或是「物的屬性」。
🧠 記憶技巧:人多類別定,物定公務用;公告代送達,一般處分通。
⚠️ 常見陷阱:容易將對特定區域的限制誤認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實則是以該「區域土地(物)」為處分客體,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 公物之設定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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