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主管機關將特定區域指定為水源保護區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有法拘束力之事實認定
- B 有持續效力之事實認定
- C 對人之一般處分
- D 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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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公告某個特定地理範圍為受保護地帶時,這項決定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跟著「特定的某個人(如地主)」走,還是跟著「那塊空間範圍」走?如果這塊地的地主換人了,這項保護限制會隨之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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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定性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針對「物之公法狀態」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利用,屬於一般處分。主管機關劃定「水源保護區」,其標的是針對該特定區域的土地(物)賦予特定的法律效力與限制。無論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誰,該法律狀態均存在,因此定性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是學生容易將其與「對人之一般處分」(如警察指揮交通)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對象是「特定區域的物」,顯示你對行政行為的分類邏輯非常清晰。
一般處分之性質定性
💡 針對不特定人但可得確定,或對公物之設定稱為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對人之一般處分 | VS | 對物之一般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92條2項前段 | — | 行程法92條2項後段 |
| 處分客體 | 特定類別的人群 | — | 公物或特定土地區域 |
| 實務案例 | 警察指揮交通 | — | 水源保護區劃定 |
| 常見範例 | 核准集會遊行 | — | 道路禁停紅線設置 |
💬兩者均具行政處分效力,關鍵在於處分是針對「人的類別」或是「物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