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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 B 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 C 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 D 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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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路段」做出一個影響大眾通行權利的決定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法律關係」?如果政府已經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讓所有用路人知曉,法律上會因為這個資訊沒有出現在報紙的角落,就讓這項為了保護行人安全的措施完全「不發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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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呢!這表示你對行政法裡「行政處分」的性質,以及它何時會發生效力,都有了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般處分之性質與效力
💡 一般處分係對不特定人所為,得以公告代替送達並生效。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規範對象 特定人 不特定人但可得特定
通知方式 應送達於相對人 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生效時點 送達或知悉時 公告日或其指定日期
💬一般處分為簡化行政程序,特別放寬通知與生效之程序要求。
🧠 記憶技巧:一般處分:對人、公告、生效、可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認一般處分必須刊登政府公報才生效,實際上法條僅要求『公告』,並非強制刊登公報為生效要件。
對物之一般處分 法規命令之發布 行政處分之送達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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