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 B 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 C 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 D 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路段」做出一個影響大眾通行權利的決定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法律關係」?如果政府已經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讓所有用路人知曉,法律上會因為這個資訊沒有出現在報紙的角落,就讓這項為了保護行人安全的措施完全「不發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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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呢!這表示你對行政法裡「行政處分」的性質,以及它何時會發生效力,都有了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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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性質與效力
💡 公告行人徒步區屬一般處分,自公告或指定日發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規範對象 | 特定人(如某甲) | — | 依類別可確定之不特定人 |
| 送達方式 | 送達或通知相對人 | — | 公告或刊登公報/新聞紙 |
| 生效日期 | 送達、通知或知悉時 | — | 公告日或處分另訂日期 |
💬一般處分雖對象較廣,但法律性質仍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