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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 B 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 C 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 D 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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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路段」做出一個影響大眾通行權利的決定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法律關係」?如果政府已經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讓所有用路人知曉,法律上會因為這個資訊沒有出現在報紙的角落,就讓這項為了保護行人安全的措施完全「不發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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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呢!這表示你對行政法裡「行政處分」的性質,以及它何時會發生效力,都有了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一般處分之性質與效力
💡 公告行人徒步區屬一般處分,自公告或指定日發生效力。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規範對象 特定人(如某甲) 依類別可確定之不特定人
送達方式 送達或通知相對人 公告或刊登公報/新聞紙
生效日期 送達、通知或知悉時 公告日或處分另訂日期
💬一般處分雖對象較廣,但法律性質仍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命令。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處分,不特定人是法規;對物對人可確定,就是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常誤認一般處分必須『刊登公報』才生效。實際上公告方式不限,且生效日期可由處分機關另行指定。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類型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辨別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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