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某機關公告某路段為行人徒步區。關於該公告之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公告之性質為一般處分
- B 自公告日起發生規制效力
- C 居住於該路段之住戶不服該公告,得提起訴願
- D 該公告未經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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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針對「特定路段」做出一個影響大眾通行權利的決定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法律關係」?如果政府已經在現場設立告示牌讓所有用路人知曉,法律上會因為這個資訊沒有出現在報紙的角落,就讓這項為了保護行人安全的措施完全「不發生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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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考查的是**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的法律性質與生效要件。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行政處分的分類與告知方式感到些許混淆。將特定路段劃定為行人徒步區,是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而對公眾產生的規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其法律性質屬於一般處分,這類處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因此選項 (A) 與 (B) 均屬正確。
公告方式與效力之辨析
在法律救濟上,受影響的住戶若認為該公告損害其權益,當然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故選項 (C) 也沒問題。本題的陷阱在於選項 (D)。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的告知可以透過「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等方式擇一辦理。這意味著機關若已完成法定公告手續,即便沒有刊登在公報或報紙上,該處分依然可以發生法律效力。選項 (D) 斷言「未經刊登者不發生效力」,誤將刊登公報視為唯一的必要條件,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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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之性質與效力
💡 公告行人徒步區屬一般處分,自公告或指定日發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規範對象 | 特定人(如某甲) | — | 依類別可確定之不特定人 |
| 送達方式 | 送達或通知相對人 | — | 公告或刊登公報/新聞紙 |
| 生效日期 | 送達、通知或知悉時 | — | 公告日或處分另訂日期 |
💬一般處分雖對象較廣,但法律性質仍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