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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於 109 年間任職於乙公司,後於 111 年因故被乙公司資遣。甲不滿,乃以乙公司對其所為之資遣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情事,依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為申訴。主管機關經調查後,認為乙公司並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以 A 函將查無乙公司不法之調查結果函覆甲。甲不服 A 函,經訴願未果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權利救濟。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為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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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想到「保護規範理論(釋字第469號)」與「主觀公權利」之判斷。首先分析勞基法第74條第1項是否賦予勞工請求主管機關裁罰雇主之公法上權利;其次,依據該分析結果,定性主管機關回函(A函)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或觀念通知);最後,檢驗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與程序要件,得出行政法院應為「裁定駁回」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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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查無不法之函覆是否為行政處分?勞工對該函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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