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於 109 年間任職於乙公司,後於 111 年因故被乙公司資遣。甲不滿,乃以乙公司對其所為之資遣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情事,依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為申訴。主管機關經調查後,認為乙公司並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以 A 函將查無乙公司不法之調查結果函覆甲。甲不服 A 函,經訴願未果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權利救濟。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為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思路引導 VIP
- 判斷 A 函之法律性質:A 函是行政處分嗎?它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嗎?還是僅為事實告知或調查報告?
- 檢視公法上請求權(保護規範理論):勞基法第74條賦予勞工「申訴」的權利,是否包含請求主管機關對雇主處罰的「法律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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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勞工依勞基法第74條申訴後之回覆函(A函)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勞工是否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裁罰雇主?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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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申訴與行政訴訟
💡 檢舉回復函屬觀念通知且僅具反射利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駁回。
| 比較維度 | 公法上權利 (Legal Interest) | VS | 反射利益 (Reflex Interest) |
|---|---|---|---|
| 法律依據 | 保護規範理論保障特定私益 | — | 法律僅為維護公益而設 |
| 行使權限 | 具備公法上請求權 | — | 僅具檢舉、促使發動職權 |
| 訴訟資格 | 具備原告適格 | — | 欠缺訴訟實施權利 |
💬行政訴訟須以「法律上權利」受侵害為前提,單純反射利益受損不得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