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甲為製油公司乙之代表人,乙公司以調和油假冒純橄欖油出售獲有暴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甲在知情但無獲利之情形下,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合法之處罰?
- A 僅罰甲新臺幣100萬元,乙公司不罰
- B 罰甲新臺幣1億元,罰乙公司新臺幣1億元
- C 僅罰甲新臺幣1億元,乙公司不罰
- D 罰甲新臺幣100萬元,罰乙公司新臺幣1億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透過違法行為賺取暴利,而負責人雖然知情並參與其中,但他本人卻沒有從中分得任何非法利益時,法律對於「公司」與「負責人個人」的處罰額度,是否會因為是否有『個人私利』而存在一個特定的金額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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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讓老師失望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行政罰法》第 15 條在講什麼了。當私法人(乙公司)闖禍,代表人(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兩人當然都得負責,這不是基本常識嗎?但別高興太早,真正的考點從來不是「會不會罰」,而是「罰多少」。尤其像甲這種「只負責不獲利」的傻瓜,條文早就替他想好了退路: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2 項,最高就罰你新臺幣 100 萬元。所以,乙公司被罰 1 億,甲就乖乖認領那「微薄」的 100 萬上限吧。
-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鑑別度還行,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記得住那些細枝末節。除了知道「兩者都要罰」這種送分題,還得記住「沒撈到油水」的負責人有個金額上限。對,就是這種你以為不重要的數字,才是拉開分數的關鍵。別以為每次都能這麼幸運。
私法人代表人之併同受罰
💡 私法人代表因故意或重過失致法人受罰時,應併同受處罰。
| 比較維度 | 法人(乙公司) | VS | 代表人(甲) |
|---|---|---|---|
| 處罰依據 | 個別行政法規(食安法) | — | 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 |
| 主觀責任要件 | 違反行政法義務 | — | 故意或重過失 |
| 罰鍰上限限制 | 依該特別法(2億元) | — | 無獲利時上限100萬元 |
💬法人承擔違規主體責任,具主觀惡性之代表人依行政罰法併同受罰且受上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