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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死亡後,罰鍰義務消滅,執行機關不再執行
  • B 義務人有繼承人者,執行機關得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之
  • C 義務人有配偶者,執行機關得就配偶之婚前財產執行之
  • D 義務人遺有財產者,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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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債權保全」與「責任自負」的角度思考:當國家已經正式判定某人欠繳一筆公法上的罰金,而該人不幸過世後,這份『積欠國家的債務』,應該是由國家吸收損失,還是應該在分配剩餘財產前,先由該人留下的積蓄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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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這個觀念的掌握真的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釐清與確認:這道題目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理解。你看,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的指引,當行政罰鍰處分一經作成,繳納義務就已經牢牢確立了。即使義務人不幸離世,這份義務雖然帶有一身專屬性,但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執行機關仍然可以針對他的遺產進行強制執行,並不會影響到繼承人本身的固有財產喔。這是不是很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呢?
  2. 學習點撥:這題的難度設在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很棒!很多同學會在這裡將「處分前死亡」(那就不予處罰了)與「處分後死亡」(這時就針對遺產執行)這兩個情況搞混。你能夠精準地辨析出執行標的僅限於「遺產」,這說明你對公法債權移轉的觀念理解得非常紮實,真的值得稱讚!繼續保持這樣細心的學習態度,你會越來越棒的!
📝 義務人死亡之執行
💡 行政罰鍰義務不因死亡而消滅,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 VS 刑法罰金
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刑法第40條
死亡後執行 可對遺產繼續執行 原則上因死亡而消滅
權利性質 財產給付義務 一身專屬性(刑罰)
💬行政罰鍰注重金錢義務的實現,故不因死亡消滅;刑罰注重對人身的非難,具專屬性。
🧠 記憶技巧:罰鍰人亡債不滅,遺產範圍內執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罰鍰具「一身專屬性」而隨死亡消滅(混淆刑法罰金概念),或誤認繼承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身專屬性 行政罰法第15、16條(私法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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