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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義務人死亡後,罰鍰義務消滅,執行機關不再執行
  • B 義務人有繼承人者,執行機關得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之
  • C 義務人有配偶者,執行機關得就配偶之婚前財產執行之
  • D 義務人遺有財產者,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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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債權保全」與「責任自負」的角度思考:當國家已經正式判定某人欠繳一筆公法上的罰金,而該人不幸過世後,這份『積欠國家的債務』,應該是由國家吸收損失,還是應該在分配剩餘財產前,先由該人留下的積蓄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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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行政罰鍰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而不涉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在「處分前死亡」(不予處罰)與「處分後死亡」(得就遺產執行)之間混淆。你能清楚辨析執行標的僅限於「遺產」,代表你對公法債權的移轉觀念非常紮實。
📝 罰鍰處分與死亡執行
💡 行政罰鍰處分確定後義務人死亡,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罰鍰執行 VS 一般民事債務
執行標的 僅限義務人之遺產 — 包含遺產及繼承人財產
法規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 民法繼承編、強制執行法
執行範圍限制 嚴格限定遺產範圍內 — 視繼承方式(如限定繼承)
💬行政罰鍰之執行僅能針對「遺產」本身,不可擴及繼承人之自有財產。
🧠 記憶技巧:執行找遺產,不找繼承人;人死債不滅,遺產來墊付。
⚠️ 常見陷阱:常誤認罰鍰具一身專屬性,故人死後處分即失其效力而不可執行。
行政執行之性質繼受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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