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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三 題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病媒孳生源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主動清除蚊蠅等病媒,違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為防止病媒蚊孳生,已經公告應主動清除所屬積水容器之違章個案,可否先限期十日令其改善,十日後未改善時,再處罰鍰?主管機關對於兩次不依限改善者,可否一次合併處罰其新臺幣二萬元?(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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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罰與行政處分(限期改善)之區辨」及「數行為併罰原則」。第一步應拆解法條結構,釐清「初次罰鍰」是針對過去違法行為的懲罰,而「限期改善」是為排除現有違法狀態,主管機關無權以「事後改善」作為免罰或啟動初次裁罰的條件。第二步針對「按次處罰」,點出每次未改善皆為獨立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應分別處罰,且單一裁罰金額不得逾越1萬5千元之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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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主管機關得否以「限期改善與否」作為裁處初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罰鍰之前提條件?
  2. 對於多次屆期未改善之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得否逾越法定罰鍰上限,以單一處分合併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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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與按次處罰
💡 行政罰與行政下命應併行,數行為應分別處罰且不得逾法定上限。
比較維度 罰鍰(行政罰) VS 限期改善(下命處分)
規範目的 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 排除違法狀態回復秩序
法律本質 行政罰(負擔處分) 行政下命(負擔處分)
處置邏輯 一經違規即可裁處 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
按次處罰 每次違規為獨立行為 作為後續裁罰之基礎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主管機關依法應併行適用,不得以限期改善取代初次裁罰。
🧠 記憶技巧:過去罰、未來命;行為數、分別計;法定額、不可逾。
⚠️ 常見陷阱:誤以為「限期改善」是所有罰鍰的前置法定程序,或將多次違規合併開立一張超額稅單。
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舉 執行罰(怠金)與行政罰之區別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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