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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 縣政府為執行前條規定,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裁量基準,依該裁量基準之規定,違規行為人違反該條規定,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今有 A 縣境內 B 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經主管機關 C 查獲,C 遂處甲 5 萬元罰鍰。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C 對甲之裁處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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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裁量瑕疵之概念。看到「法規明定罰鍰區間,內部裁量基準卻訂定不分情節的單一固定金額」時,應立即聯想到「裁量怠惰」。解題需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0條(裁量權行使界線)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量考量因素),指出盲從僵化基準將導致個案審酌空間被剝奪,從而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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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依據未區分違規情節輕重之單一固定金額裁量基準作成處分,是否構成裁量怠惰而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前揭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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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立即聯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59條關於「行政規則」的定義與分類。本題考查重點為行政機關為統一裁量權而訂定之內部規範定性,只需引出條文並將題目事實套入,即可得出為「裁量基準」性質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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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縣政府所訂定之「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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