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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 縣政府為執行前條規定,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裁量基準,依該裁量基準之規定,違規行為人違反該條規定,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鍰。今有 A 縣境內 B 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經主管機關 C 查獲,C 遂處甲 5 萬元罰鍰。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C 對甲之裁處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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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固定罰鍰」的裁量基準,應立即聯想「行政裁量瑕疵」中的「裁量怠惰」。解題時需引出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法定審酌事項,分析行政機關未依個案具體情節為裁量,直接套用欠缺彈性之裁量基準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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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依據未區分違規情節而訂立之「單一固定額度」裁量基準為裁處,是否構成裁量怠惰而違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說明

小題 (一)

前揭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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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裁量基準」,應立即聯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59條關於「行政規則」的規定。作答時需點出其為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裁量權行使所訂立的內部規範,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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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縣政府訂定之「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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