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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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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有二:一是「法人行政罰責任之歸屬」,須精準聯想《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關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之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故意過失的規定;二是「比例原則之審查」,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三子原則,將「廢止報關證照」之干預程度與「防範活體走私、維護防疫與公共衛生」之重大公益進行衡量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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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公司是否須就其員工辦理報關之違章行為負行政罰責任?關務署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之裁罰,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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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責任與比例原則
💡 法人應就員工職務違章負責任,且行政裁罰須符合比例原則審查。
  • 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之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
  • 責任推定之推翻:法人須舉證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否則不能因員工個人行為免責。
  • 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須通過適當性、必要性(最少侵害)及衡量性審查。
  • 實務見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防疫安全)時,廢止營業證照通常具正當性。
🧠 記憶技巧:員工行為公司扛(責任推定),比例三階過三關(適當、必要、衡量)。
⚠️ 常見陷阱:易誤認員工「犯罪」屬個人行為而與公司無涉,忽略行政罰法中法人負擔的選任監督責任與責任推定制度。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 行政罰法第18條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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