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甲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泰國蝦,經查驗結果,有走私調包貨物之嫌,甲公司員工乙承認為逃避檢疫,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提單、委任書、發票及裝箱單文件,由甲公司辦理通關,實際進口貨物為非洲活鸚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甲公司冒用丙公司作為進口人名義,偽造委任書等報關文件,已成立關稅法授權訂定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違章行為,且為逃避檢疫,竟透過調包手法,將活鳥私運進入國境,恐使境外傳染病或病毒流入國內,嚴重影響公共衛生,甚或威脅國人及動物生命安全,違規情節重大,逕予廢止甲公司報關業務證照。甲公司主張員工乙有偽造文書前科,調包進口活鸚鵡為員工乙之個人故意行為,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不應受罰;且廢止報關業務證照違反比例原則,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2 項
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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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鎖定兩大核心爭點:一是「行政罰之主觀歸責條件(法人對受僱人的責任)」,二是「行政處分之比例原則審查」。解題時,必須精準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論證法人歸責,並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三階層(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進行嚴謹的事實涵攝,尤其要強調走私活體動物對國家防疫與公共衛生等重大公益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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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1. 法人(甲公司)是否須對其受僱人(乙)執行職務時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行政罰責任?2. 行政機關逕予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裁量,是否違反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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