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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一、主事務所設置於 T 直轄市之 A 公司,以網路招募司機甲、乙、丙,分別於 109 年 2 月 5 日、109 年 6 月 1 日、109 年 9 月 2 日,利用甲、乙、丙之自有車輛,藉由應用程式平台派遣甲、乙、丙載客並收取費用。交通部公路總局是否有權認定 A 公司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於 110 年 3 月 1 日依據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認定 A 公司該當三次違規行為,裁處三十萬罰鍰?並同時認定甲乙丙三人該當非法營業,吊扣各自之車輛牌照四個月?(25 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 77 條第 2 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2 條第 4 項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在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第 139 條之 1:「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路法第 3 條 公路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92 條第 4 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9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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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一題典型的「權限管轄」與「行政處分適法性」的綜合應用題。分析時請遵循以下步驟:

  1. 管轄權辨析:首先要處理「誰有權開罰」。題目給了公路法第3條(管轄劃分)與第37條(申請權限),但最關鍵的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你要判斷交通部公路總局是否獲得「委任」來執行處罰。即便主事務所在直轄市,也要看是否有中央對下級機關的權限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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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行政機關之事務管轄權(委任與委辦)、行政罰法中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以及公路法第77條第2項關於「處罰對象」與「從給付(吊扣牌照)」之法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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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運輸裁罰與管轄
💡 行政權限委任合法性、違規行為數認定與對物處分之適用。
  • 權限委任: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1條,權限得委任下級機關公路總局行使。
  • 行為數認定:多次招募、不同時日載客,屬行政罰法第25條之數行為,應併罰。
  • 對物處分: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得針對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進行吊扣。
🧠 記憶技巧:權限看委任,行為看斷點,裁罰對人亦對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委任規定,導致誤判直轄市管轄權歸屬。
權限委任與委辦之區分 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對物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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