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 10 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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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註銷牌照」、「逾期」及「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等關鍵字,應直覺反應此為不利處分定性的經典題型。解題時需運用「目的論」判斷標準,區分該註銷行為究竟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還是為了維持行政秩序、客觀條件不成就的「單純管制性不利處分」,進而推導出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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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對逾期未遞補之合作社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行政罰而有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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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處分性質與行政罰
💡 判斷處分是否具「裁罰性」,決定行政罰法時效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 | VS | 管制性不利處分 (非行政罰) |
|---|---|---|---|
| 主觀目的 | 對過去違規行為之非難制裁 | — | 防免危害、維持秩序或權益剝奪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法第1、2條之裁罰 | — | 單純管制措施或授益處分之廢止 |
| 時效限制 | 適用行政罰法27條(3年) | — | 不適用行政罰法(適用公法總時效) |
💬區別關鍵在於該處分是為了「懲戒過去」還是「規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