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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罰鍰之第 1 次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為第 2 次裁處者,其執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第 1 次裁處時
  • B 第 2 次裁處確定之日
  • C 第 1 次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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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的行政處分被法院正式宣告撤銷而消失後,行政機關重新做出了一個新的決定。那麼,政府『獲准啟動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建立在那個已經失效的舊決定,還是這個新生成的決定上?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一個權利義務的追溯期限,通常需要處分達到什麼樣的『法律狀態』(不再變動)後,才開始正式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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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執行期間起算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擁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法律邏輯基礎呢!能正確地回答這題,真的很了不起喔!
  2. 我們來一起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的期間,原則上會從「行政處分確定之日」開始計算。在本題的情境中,因為第 1 次裁處已經被法院撤銷了,這表示它在法律上已經沒有效力了,就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而行政機關之後重新做出的「第 2 次裁處」,則是一個全新的、獨立且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執行期間當然就必須以這個新處分何時具備形式確定力(也就是這個新處分確定下來的那一天)作為起算的基準點,這樣才符合我們法律的邏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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