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罰鍰之第 1 次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為第 2 次裁處者,其執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第 1 次裁處時
- B 第 2 次裁處確定之日
- C 第 1 次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的行政處分被法院正式宣告撤銷而消失後,行政機關重新做出了一個新的決定。那麼,政府『獲准啟動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建立在那個已經失效的舊決定,還是這個新生成的決定上?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一個權利義務的追溯期限,通常需要處分達到什麼樣的『法律狀態』(不再變動)後,才開始正式起算呢?
罰鍰執行期間起算
💡 行政罰鍰之執行期間,應自該裁處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處分撤銷重作之執行期間流程
- 1 第一次裁處 — 機關作成初始罰鍰處分,開始計算時效
- 2 行政訴訟撤銷 — 原處分因違法經法院撤銷確定,原執行力消滅
- 3 第二次裁處 — 機關依判決意旨重新作成另一新處分
- 4 處分確定 — 第二次處分因未爭訟或爭訟終局維持而確定
- 5 執行期間起算 — 自第二次處分確定日起算5年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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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期間屆滿後仍未執行,該處分即不得再行執行(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