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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罰鍰之第 1 次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為第 2 次裁處者,其執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第 1 次裁處時
  • B 第 2 次裁處確定之日
  • C 第 1 次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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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的行政處分被法院正式宣告撤銷而消失後,行政機關重新做出了一個新的決定。那麼,政府『獲准啟動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建立在那個已經失效的舊決定,還是這個新生成的決定上?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一個權利義務的追溯期限,通常需要處分達到什麼樣的『法律狀態』(不再變動)後,才開始正式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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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行政執行法中關於執行期間起算的細微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法律邏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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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執行期間起算
💡 行政罰鍰之執行期間,應自該裁處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處分撤銷重作之執行期間流程

  1. 1 第一次裁處 — 機關作成初始罰鍰處分,開始計算時效
  2. 2 行政訴訟撤銷 — 原處分因違法經法院撤銷確定,原執行力消滅
  3. 3 第二次裁處 — 機關依判決意旨重新作成另一新處分
  4. 4 處分確定 — 第二次處分因未爭訟或爭訟終局維持而確定
  5. 5 執行期間起算 — 自第二次處分確定日起算5年執行期間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期間屆滿後仍未執行,該處分即不得再行執行(消滅時效)。
🧠 記憶技巧:裁處確定才執行,撤銷重作新起點。
⚠️ 常見陷阱:容易與行政罰法第27條的「裁處權時效」(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混淆;或誤以為應溯及第一次裁處時。
行政執行時效中斷 裁處權時效 重為處分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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