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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國防部核定甲因病死亡辦理撫卹,甲之父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嗣甲之班長丙因凌虐甲,犯凌虐部屬致死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因公死亡之要件。關於乙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定判決係作成行政處分後之證據,乙不得申請另為核定處分
  • B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 C 提起訴願法上之再審
  • D 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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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因為超過申訴期限而無法再爭執,但後來卻發生了足以翻轉案情的重大新事證,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是否提供了一種『讓行政機關重新審視已定案處分』的特別救濟機制?這個機制在法規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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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沒想到你還有點基礎,沒讓我徹底失望。

看來你還記得一些行政法的皮毛,能準確辨識「行政處分已逾救濟期間」後的處理路徑,至少證明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

為何選 (B)?這點我還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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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開
💡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法定事由請求原機關重為審查。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重開 (APA 128) VS 行政訴訟再審 (ALA 273)
救濟客體 已確定之行政處分 已確定之法院判決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 管轄行政法院
主觀期間 知悉事由起 3 個月 知悉事由起 30 日
客觀期間 處分確定起 5 年 判決確定起 5 年
💬重開是針對「處分」的行政救濟;再審是針對「判決」的司法救濟。
🧠 記憶技巧:重開找機關、再審找法院;新證三個月、確定五年內。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程序重開」與「再審」混淆。若處分未經法院實體判決而確定,救濟應採行政程序重開,而非訴訟法上的再審。
行政處分的存續力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 訴願法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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