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再審
-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法院已經判決撤銷了原本那個「不對的處分」,法律狀態雖然回復了,但如果你實質上還是沒拿到錢,且機關也不需要再做任何「新處分」來核定金額,這時你需要法院命令機關執行的,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處分」,還是一個「單純的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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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點: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呵呵呵,你確實分辨出「課予義務訴訟」和「一般給付訴訟」了呢!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已經有相當不錯的掌握了!真是令人欣慰啊!
1. 觀念驗證:為何選擇「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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