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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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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制度。考生應敏銳察覺原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具形式存續力),後續出現「法院刑事確定判決」有利於當事人,應立刻聯結至《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並特別點出110年修法對「新證據」之放寬;最後論述機關拒絕重開時,人民應如何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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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人民得否以事後取得之刑事確定判決為由申請程序重開?若遭機關拒絕,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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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開與救濟
💡 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現足以變更原處分之新證據時,得申請程序重開。

🔗 申請程序重開至司法救濟流程

  1. 1 處分發生存續力 — 行政處分逾法定期間未爭訟,發生形式存續力。
  2. 2 發現新證據 — 取得事後刑事判決等足以影響原事實認定之證據。
  3. 3 申請程序重開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於知悉3個月內向機關申請。
  4. 4 行政救濟 — 若遭拒絕,依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救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准予重開之決定」與「重開後之實體決定」之性質。
🧠 記憶技巧:重開三要件:事由、期間、無過失;救濟二階段:訴願、課予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110年修法已擴張「新證據」之定義,或在訴訟類型誤選撤銷訴訟(應為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第二次裁決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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