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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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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注意「未提起救濟」與「發生形式存續力」兩個關鍵字,這代表必須透過突破處分確定力之制度(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來救濟。接著要區分本案原處分有無「適用法令錯誤」,以決定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還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並結合110年修法後新事實涵蓋處分後發生事實之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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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始發生課稅基礎之事實狀態變更(保證債務確定發生),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並請求退稅?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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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處分確定後發生課稅事實變更(保證債務確定),應依行法128條申請重開。

🔗 保證債務課稅事實變更之救濟路徑

  1. 1 處分確定 — 核課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具形式存續力
  2. 2 事實變更 — 主債務人破產致保證債務確定發生,產生新事實
  3. 3 程序重開 — 於3個月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重新進行程序
  4. 4 結果取得 — 稽徵機關變更原處分,扣除債務並退還溢繳稅款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相對人申請」與第117條「職權撤銷」之性質差異
🧠 記憶技巧:處分確定莫驚慌,非屬錯誤找重開;三月內提新事實,變更處分退稅款。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誤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須注意該條限於「作成處分時」即存在之錯誤,本題屬「事後發生」之變更。
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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