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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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注意「未提起救濟」與「發生形式存續力」兩個關鍵字,這代表必須透過突破處分確定力之制度(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來救濟。接著要區分本案原處分有無「適用法令錯誤」,以決定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還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並結合110年修法後新事實涵蓋處分後發生事實之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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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始發生課稅基礎之事實狀態變更(保證債務確定發生),納稅義務人得否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並請求退稅?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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