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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9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復審
  • B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 C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 D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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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公務機關運作中,『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的決定(如免職)』與『長官對日常工作的具體指派(如調整座位)』,這兩者對權利的影響程度相同嗎?法律為了維持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權,會讓這兩者走完全一樣的救濟途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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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很準!關鍵在於辨析公務人員救濟的「雙軌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只有針對「行政處分」(足以影響身分或重大權益者)才能提起復審;至於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則僅能提起申訴、再申訴。選項 (A) 將管理措施與復審掛鉤,明顯違反程序規定。
  2.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這是行政法考題中區分「行政處分」與「內部管理行為」的經典考點,具備良好的學理鑑別度。
📝 公務人員救濟雙軌制
💡 依行政行為性質區分「復審」與「申訴」兩套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 / 再申訴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受理機關 保訓會 原機關(申)/保訓會(再)
法規依據 保障法第 25 條 保障法第 77、78 條
提起期限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措施達到次日起30日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構成則走復審,否則走申訴。
🧠 記憶技巧:處分找復審、措施找申訴;期限皆三十、保訓會管再申訴與復審。
⚠️ 常見陷阱:將「管理措施」誤認為可提起「復審」。兩者在保障法中屬於截然不同的救濟軌道。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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