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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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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職務調動」之行為定性及救濟途徑,考生應先檢驗該調任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法效性」。解答時務必引出「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喪失主管加給影響財產權之定性見解,並結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進行涵攝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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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調任非主管雖未改變官等俸級,但導致喪失主管加給,該調任行為是否該當「行政處分」?受不利影響之公務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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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調任之救濟爭議
💡 主管調任喪失加給屬行政處分,依釋字785非微小干預得救濟。

🔗 公務員調任救濟判定流程

  1. 1 定性調任行為 — 檢核是否符合行政處分要件
  2. 2 審核干預程度 — 依釋字785判定非微小干預
  3. 3 提起復審程序 — 依保障法第25條向保訓會救濟
  4. 4 提起撤銷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請求撤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若僅是工作內容調整且未減薪,救濟路徑有何不同?
🧠 記憶技巧:處分定性三部曲:一程法92條要件、二最高行決議財產權、三釋字785破除僵化界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官等官階未變」即非處分,卻忽略「加給減損」對財產權的實質影響。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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