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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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調任」與「權利救濟」,首要想到的絕對是「釋字第785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解題關鍵在於將此調任行為「定性」,論證其因剝奪主管加給(財產權)與改變職務地位,具備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進而導出可提起復審及撤銷訴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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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機關將主管人員調任為同機關非主管人員並喪失主管加給之行為,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該公務員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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