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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但因此喪失主管加給。針對此種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能否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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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調任」與「權利救濟」,首要想到的絕對是「釋字第785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的里程碑,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解題關鍵在於將此調任行為「定性」,論證其因剝奪主管加給(財產權)與改變職務地位,具備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進而導出可提起復審及撤銷訴訟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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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機關將主管人員調任為同機關非主管人員並喪失主管加給之行為,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該公務員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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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調任非主管之救濟
💡 主管調任非主管致喪失加給,屬行政處分,得提撤銷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舊實務 (98年12月決議) VS 新實務 (109大字4號)
法律定性 內部管理措施 行政處分
權利侵害判定 僅看官職等有無變動 包含加給等財產權影響
救濟途徑 申訴、再申訴 復審、撤銷訴訟
💬現行實務承認調任主管職務影響加給與地位,具法效性而屬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785 破藩籬,大字 4 號定處分,復審撤銷一條龍。
⚠️ 常見陷阱:仍誤用舊實務(98年決議)將平調視為「管理措施」,導致誤判救濟程序為申訴、再申訴。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處分之定性要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體系 釋字第7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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