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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上述乙向行政執行機關提供擔保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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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律性質定性題,考生應採「兩層次分析法」:首先從主債務性質(欠稅)判斷為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其次從成立要件判斷為單獨行為或行政契約。務必精準引述行政執行法第18條,並點出最高行政法院關於「公法上單獨行為」的穩定見解,以展現行政法理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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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8條出具擔保書狀,其法律行為之性質屬公法或私法行為?單獨行為抑或行政契約?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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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對乙出具的「擔保書狀」進行定性:其為公法上之擔保契約,且依行政執行法第18條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接著區分救濟事由的性質:主張「受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屬於『實體爭議』而非程序瑕疵。因此,救濟途徑不能僅依賴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而必須導出向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類推適用強執法第14條第2項)以排除執行力,並輔以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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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擔保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擔保書狀主張受脅迫之實體爭議,應循何種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以排除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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