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行政執行是否得以受執行義務人已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壽保險契約」為執行標的?若可以,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就該「人壽保險契約」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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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並帶出實務上最具代表性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解題重點分為兩層次:第一層次論述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義務人之財產權,得為執行標的;第二層次說明執行分署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以換價,但在執行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守「比例原則」與「補充性原則」,以保障義務人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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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為行政執行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得否逕行終止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支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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