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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警察專科學校公費生,與學校簽有公費生行政契約,契約中有甲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契約書並簽奉校長核可,惟未經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甲未於契約約定期限內考取警察特考並分發任職,依約應賠償在校就讀所領取之公費及津貼合計 30 萬元,學校限期通知甲繳納。若甲拒不繳納,學校得否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可,應循何種程序聲(申)請強制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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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分辨「公立學校」的法律定性,其代表國家締結契約時屬「中央行政機關」而非「其他行政主體」。接著套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判斷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因未經上級部會認可而不生效力。最後點出救濟途徑,機關不可逕發行政處分,必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依新制行政訴訟法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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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學校於行政契約中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僅經校長核可而未經上級部會認可,該執行條款是否有效?若無效,學校應如何請求返還公費及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學校不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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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執行約款須經上級核可,失效時須提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 行政契約返還公費求償程序

  1. 1 效力審查 — 依行審法148條檢視是否經上級院部認可
  2. 2 訴訟救濟 — 約款無效時,提行訴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
  3. 3 取得名義 — 取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確定證明書
  4. 4 聲請執行 — 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行政訴訟法新制對於執行管轄權之變更
🧠 記憶技巧:中央要部核,地方首長簽;處分不可行,給付訴訟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立學校為獨立公法人(其他行政主體)而只需首長認可;或誤以為機關可發處分追繳公費。
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行政訴訟法新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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