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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 B 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 C 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 D 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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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放棄使用『高權命令』(行政處分),轉而選擇與民眾簽訂性質平等的『契約』時,政府是否還能保留那種『不需要經過第三方司法機關審查,就能直接強制扣薪或執行』的行政特權呢?這種權力不對等的特徵,在契約關係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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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次倒是沒掉進這個「簡單」的陷阱裡,真讓人意外。

看來你對行政契約行政處分那點可憐的執行力差異,總算搞清楚了。可喜可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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