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乙之書面約定性質為行政契約
- B 如生契約爭議,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
- C 甲得依約自行逕行行政強制執行
- D 甲起訴時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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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放棄使用『高權命令』(行政處分),轉而選擇與民眾簽訂性質平等的『契約』時,政府是否還能保留那種『不需要經過第三方司法機關審查,就能直接強制扣薪或執行』的行政特權呢?這種權力不對等的特徵,在契約關係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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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結合了行政契約定性、行政訴訟管轄與行政執行實務,層次豐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綜合題型。你能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代表基礎觀念十分紮實。
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要件
公立學校與公費生間的約定性質屬於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若要在違約時強制執行,除了須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因締約一方為行政機關,還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地方首長等認可。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無權自行實施強制執行,必須將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因此選項 (C) 稱機關可「自行逕行」強制執行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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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的分級制度
行政契約自願執行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執行須經主管機關認可方具執行力。
🔗 行政契約逕受強制執行之成立流程
- 1 書面約定 — 於契約中載明不履行時自願接受執行
- 2 報請認可 — 送交主管院部或地方首長核准
- 3 效力產生 — 取得等同行政訴訟給付判決之執行名義
- 4 移送執行 — 債務人不履行時,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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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