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乙縣政府承租公有地種菜,嗣後乙縣政府因該公有地另有開發計畫而須於租約屆期前提前收回。依租約所載,若乙縣政府有租約屆期提前收回之情事,得依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拆遷補償費用。惟甲依前揭自治條例提出申請後,經乙縣政府以丙函回覆不符法定要件,而予以否准。甲不服丙函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請問: (一)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二)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無理由,甲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甲之申請,完全符合乙縣公有地承租人使用人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遂撤銷丙函,並命乙縣政府對於甲之申請,應依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乙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而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惟乙縣政府遲未依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作成核發拆遷補償費用之行政處分。甲得否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訴訟課予義務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怠於履行的救濟途徑。考生應先辨識法院「命機關另為適法處分」屬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之判決,接著引述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說明其具備給付判決之執行力,最後點出準用強制執行法「不可代替行為」之怠金執行方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作成「命機關依判決意旨另為處分」之判決是否具備執行力?原告得否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方法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若訴願決定機關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丙函,命乙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乙縣政府不服,其可否提起行政訴訟?(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原處分機關能否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考生應先指出訴願法第95條之拘束力原則,接著論述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所確立之例外:若涉「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為捍衛自治權,例外具備訴訟權能,最後涵攝本案自治條例屬自治事項而得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處分機關就「地方自治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遭訴願決定撤銷時,得否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課予義務判決之執行力
💡 課予義務判決具執行力,行政機關不履行時應處以怠金促其履行。

🔗 課予義務判決強制執行程序

  1. 1 判決確定 — 行政法院依第200條第4款命機關另為處分且全案定讞。
  2. 2 機關拒絕履行 — 行政機關遲未依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核發補償之處分。
  3. 3 聲請強制執行 — 債權人向第一審行政法院聲請執行(行訴§305)。
  4. 4 定履行期與怠金 — 法院定履行期,逾期不履行則處以3萬至30萬怠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對於機關重為處分義務之拘束力。
🧠 記憶技巧:義務判決具給付,一審法院管執行;處分專屬不可代,逾期怠金罰到聽。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課予義務判決是否具備『執行力』的法理爭議,或誤認執行機關為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判決種類 怠金與間接強制 行政訴訟法第 216 條判決拘束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形式與協力關係
查看更多「[法制]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法制]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