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 50 萬元。三個月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發金額的法定利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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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第127條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新制及法理。考生應首先聯想行程法第12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確認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以「行政處分」命返還及其「執行名義」之效力與限制;其次,針對「法定利息」,必須依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判斷受領人(甲)為善意或惡意,進而得出是否需返還利息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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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單方命人民返還溢領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該處分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且其請求返還範圍是否及於受領期間之法定利息? 【解析】 壹、縣政府得以公文(行政處分)請求返還,且該公文具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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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並於確定後具執行名義。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流程
- 1 原因發生 — 授益處分撤銷/失效或計算錯誤導致溢發。
- 2 作成處分 — 依行程法 127 條以書面下命處分命人民返還。
- 3 確定要件 — 等待處分確定(如超過救濟期間或訴願駁回)。
- 4 行政執行 — 處分確定後,具備執行名義可移送強制執行。
- 5 範圍認定 — 善意者僅還本金(現存利益);惡意者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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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不採處分形式,是否仍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