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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智慧財產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縣政府於辦理土地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因誤算溢發土地所有人甲新臺幣 50 萬元。三個月後,該縣政府發覺上情後,即刻以公文記明具體數額,限期甲於三個月內返還溢發金額之「公法上不當得利」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請問:縣政府得否直接以公文請求返還?該公文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縣政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範圍,是否可以包括溢發金額的法定利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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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第127條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新制及法理。考生應首先聯想行程法第12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確認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以「行政處分」命返還及其「執行名義」之效力與限制;其次,針對「法定利息」,必須依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判斷受領人(甲)為善意或惡意,進而得出是否需返還利息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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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處分單方命人民返還溢領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該處分是否具備執行名義?且其請求返還範圍是否及於受領期間之法定利息? 【解析】 壹、縣政府得以公文(行政處分)請求返還,且該公文具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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