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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行政執行是否得以受執行義務人已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人壽保險契約」為執行標的?若可以,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就該「人壽保險契約」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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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時對「其他財產權」之查封換價。考生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連結強制執行法,引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肯認保單價值為執行標的;其次詳述執行分署代位終止契約、核發扣押與收取命令的程序;最後務必補充「比例原則」與「生活必需」的界線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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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具財產權性質而得為行政執行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得否代位終止保險契約並強制執行其解約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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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行政法有什麼其他爭點、考點或重要觀念嗎,因為唸完行政法怎麼感覺這題考出來的東西跟我平常讀到的關聯性比較薄弱,所以想去重新複習,但不知道從何下手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行政執行
💡 行政執行分署得代位終止保單並執行解約金,惟須符合比例原則。

🔗 保單價值準備金執行流程

  1. 1 核發扣押命令 — 禁止義務人處分保單及第三人清償
  2. 2 代位行使終止權 — 執行分署代位終止契約使解約金債權發生
  3. 3 核發換價命令 — 發行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完成換價
  4. 4 生活保障審查 — 確認是否符合強執法122條及比例原則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執行機關代位終止前應否先詢問受益人有無介入權之修法動議。
🧠 記憶技巧:保單執行四部曲:『扣、終、換、比』。扣押、代位終止、換價、比例原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保險契約因涉及人身保障而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可代位,實則財產權部分(解約金)仍可執行。
金錢債權之執行 代位權之行使 比例原則 生活必需債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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