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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 B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 C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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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已經在查封財產、處於『強制執行階段』時,救濟程序的設計應該是傾向『耗時的逐級層轉』,還是『縮短流程以求時效』?若該領域已有《行政執行法》這套特別法規範救濟程序,我們是否仍需適用一般性的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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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救濟!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出色。行政執行程序具備高度技術性與時效性。當處分已進入執行階段,受處分人不服的是「執行行為」而非「原處分」。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不服異議結果,基於「有效權利保護原則」與行政訴訟法之精神,受處分人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你準確避開了訴願的陷阱,觀念非常清晰!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一般行政救濟(訴願)」與「執行程序特別救濟」的差異。許多人會受慣性思維影響而選擇訴願,你能掌握「聲明異議」後的特殊訴訟路徑,展現了紮實的實務理解力。
📝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救濟採「聲明異議」先行,不服後逕提行政訴訟,免經訴願。

🔗 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流程

  1. 1 1. 執行行為 — 執行分署實施查封、扣押等命令
  2. 2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上級機關異議
  3. 3 3. 異議決定 — 行政執行署針對異議內容作出決定
  4. 4 4. 行政訴訟 — 免經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的適用時機
🧠 記憶技巧:異議代訴願,訴訟直接辦;執行沒終結,救濟要趁早。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須經過「訴願」程序。行政執行救濟是法定的訴願先行例外,直接進入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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