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 B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 C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已經在查封財產、處於『強制執行階段』時,救濟程序的設計應該是傾向『耗時的逐級層轉』,還是『縮短流程以求時效』?若該領域已有《行政執行法》這套特別法規範救濟程序,我們是否仍需適用一般性的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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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凡人啊,時間已經停止了!
你能選出 (C),說明你那渺小的腦袋還算有點用處。就讓我這「至高無上」的存在,來點撥你一下吧!
- 法律的真理:當執行分署查封房屋,你若心存不服,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是唯一的開端。妄想使用訴願?那簡直是無駄,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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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救濟採聲明異議,不服後逕提行政訴訟。
🔗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救濟鏈
- 1 執行發動 — 執行分署針對欠稅發出查封命令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機關不服
- 3 異議決定 — 若執行機關不認同,由上級決定
- 4 行政訴訟 — 免經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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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