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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實務上常使用的斷水斷電措施,具有一定的實際效果,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斷水斷電措施,其法律性質如何?是一種行政秩序罰手段,或屬行政執行之方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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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斷水斷電措施」的定性問題,考生應優先思考「目的論」與「時間面向」的區分標準。先釐清該措施是為了『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行政罰),還是為了『督促未來履行義務或排除當前危害』(行政執行),並帶入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進行三段論法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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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斷水斷電措施之法律性質,究竟為針對過去違法行為之「行政秩序罰」,抑或督促履行義務之「行政執行」方式? 【解析】 壹、法規與學理依據

小題 (二)

行政法上,對斷水斷電措施的採行,應適用何些原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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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應先界定「斷水斷電」的法律性質(行政執行法上的直接強制方法),接著從「一般行政法原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與「行政執行特別原則」(告誡程序、夜間限制等)兩個層次進行結構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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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斷水斷電」措施依其性質,通常為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義務之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採行之「直接強制」方法;若屬情況急迫,亦可能為即時強制之手段。因該措施對人民之財產權、營業自由乃至生存權干預甚鉅,其實施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行政法與行政執行之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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