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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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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且後續「出現新證據或新判決」,應立刻反射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行政程序再開」制度。解題關鍵在於檢驗本案是否符合程序再開要件,並論述機關「拒絕再開」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後續的權利救濟途徑(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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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行政處分已具形式存續力,相對人能否依據嗣後成立之刑事確定判決申請行政程序再開?若遭機關拒絕,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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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再開與救濟
💡 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現新證據得申請再開,拒絕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程序再開救濟因果鏈

  1. 1 處分確定 — 行政處分因未救濟而生形式存續力
  2. 2 發現新證據 — 知悉刑事判決等利己證據(3個月內)
  3. 3 申請再開 — 依行程法第128條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4. 4 機關拒絕 — 性質為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利義務
  5. 5 課予義務訴訟 — 經訴願後,依行訴法第5條第2項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程序再開之申請」與「原處分之爭議」在訴訟上的併案處理。
🧠 記憶技巧:再開三要件:定案後、有新由、三月內;拒絕即處分,救濟課義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拒絕再開僅為「觀念通知」而提起撤銷訴訟,或忽略第128條「非因重大過失」之主觀要件。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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