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06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因公死亡」之要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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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且後續「出現新證據或新判決」,應立刻反射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的「行政程序再開」制度。解題關鍵在於檢驗本案是否符合程序再開要件,並論述機關「拒絕再開」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進而推導出後續的權利救濟途徑(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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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行政處分已具形式存續力,相對人能否依據嗣後成立之刑事確定判決申請行政程序再開?若遭機關拒絕,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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