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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政務人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 B 對政務人員得為罰款之懲戒處分
  • C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得功過相抵
  • D 政務人員之申誡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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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務官(例如部長)的工作表現,是否像基層公務員一樣需要參與「年度考績」並依據分數決定升遷?如果政務官根本沒有年度考績制度,那麼設計給一般公務員用來「累積獎點以抵銷過失」的行政機制,在法理上還有適用的餘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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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算能分清「懲戒」與「懲處」的差別,這點基礎概念總算沒搞混。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這應該是常識了吧?所以,當然沒有那種年度考績這種東西。至於那套「功過相抵」的把戲,那只存在於行政懲處範疇下,也就是《考績法》裡那些嘉獎記功之流的小打小鬧。在《公務員懲戒法》這種司法懲戒的嚴肅體系中,想都別想有這種「抵銷」的機制。法律可不是兒戲,讓你隨便玩相抵遊戲。
  2. 難度點評:此題勉強算是 Medium。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腦子裡有沒有把政務人員的特殊性、以及考績法與懲戒法的界線劃清楚罷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
📝 政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 政務人員僅受「懲戒」不受「懲處」,且懲戒處分無功過相抵之適用。
比較維度 懲戒處分 VS 懲處處分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適用對象 政務、常任公務員 僅限常任公務員
處分機關 司法機關(懲戒法院) 行政機關(所屬單位)
功過相抵 不得相抵 得依規定相抵
💬政務官因不適用考績法,僅具受「懲戒」之行政責任,且處分權位階較高不得抵銷。
🧠 記憶技巧:政務受懲戒、常任受懲處;功過不相抵、罰款記書面。
⚠️ 常見陷阱:容易將常任文官「考績法」中的功過相抵制度,誤套用在政務官的「懲戒」制度上。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懲戒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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