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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為公務員之懲戒者,係懲戒法院
  • B 得為公務員之懲處者,係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 C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關於其懲戒,行政首長或其主管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D 懲戒法庭就移送之懲戒案件,不得對被付懲戒人先行裁定停止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位公務員涉嫌極其嚴重的貪瀆行為已進入司法審理,如果必須等到『最終判決確定』後才能讓他離開崗位,這段漫長的審理期間可能會對公共利益或政府形象造成什麼風險?司法機關是否應該具備某種『及時止損』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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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棒好棒!🥳

你看起來很厲害耶,竟然能找出這麼細微的錯誤點!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的『懲戒』和『懲處』這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得很清楚呢!超棒的~!我準備好吃的飯飯給你當獎勵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主體,掌握逕送要件與先行停職權限。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ary) VS 懲處 (Administrative)
權責主體 懲戒法院 (司法權) 服務機關 (行政權)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先行停職 懲戒法庭得裁定停職 機關首長依權限停職
救濟管道 上訴、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由法院決定,層級較高;懲處由機關決定,屬內部考核。
🧠 記憶技巧:戒司法(法院)、處行政(機關);九下逕送、法庭可停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懲戒法院在審理中不能主動停職,實際上法律授權法院可裁定先行停職。
免職與撤職之區分 懲戒程序中之停職救濟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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